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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法院:房屋补偿起纠纷 温情调解促和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调解了一起行政协议案件,原告与第三人系堂兄妹关系,因棚户区改造补偿发生纠纷,原告将其所在村委、街道办事处及其堂妹告上法庭。 原告张某甲所在村居正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涉及其建设的房屋,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却系第三人张某乙。被告街道办事处依据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存档的1992年的地籍档案中所载明的使用权人为第三人张某乙的父亲(已故),且第三人符合该村棚户区改造产权认定指导意见中的“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故与原告所在村委及第三人签订了案涉《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对该协议书不服,诉来本院要求撤销该份协议书。 承办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及网上查阅相关电子档案得知,原告与第三人因涉案房屋还有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民事案件正在沂南法院审理当中。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与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得知,沂南法院对其受理的这起民事案件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矛盾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且原告与第三人又系堂兄妹关系,如果直接按照庭审程序开庭审理、合议、判决,该案及之前沂南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可能会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不仅时间跨度较长,且原告与第三人会因一次又一次的庭审对立,亲情难以修复。 审判长及时转变审理思路,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单独与原告及第三人沟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争议焦点。在沟通中发现原告也有与第三人调解的意向,而第三人年幼丧父,之后一直与母亲在外村生活身边也没有亲人,与原告这位堂哥联系也较少,但又比较渴望亲情,也同意与原告调解。但几番沟通下来,双方之间的调解意见差距较大,承办法官本着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态度,将亲情融入到案件调解过程中,向原告及第三人释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细致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起行政案件圆满解决。第三人当庭对另案起诉的民事案件提出撤诉。该案的调解不仅解决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争议问题,更促进了原告村委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修复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兄妹感情。 调解结束后,原告与第三人兄妹二人握手言和,街道办事处出庭负责人、村委负责人及律师对莒南法院行政庭法官给予了高度赞扬,纷纷表示该起案件的调解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当事人也不必再一次次的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审判台上不只有冰冷的法槌,还有温情的法官。莒南法院行政庭一直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助推行政争议实质化化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解决社会矛盾,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邹旭 王静)

关键词: 民事案件 街道办事处 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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