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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合法权益。该意见自2022年12月3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一项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待遇,清退其他领取地的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根据《意见》要求,应清退养老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应一次性退还。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从应返还的缴费、应发放的待遇中抵扣。
( 张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