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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法院+农业农村局”专业调解涉种子纠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切实发挥人民法庭作为人民群众“家门口法院”的职能作用,嘉鱼县人民法院积极找准服务基层的切入点、着力点和侧重点,肩负起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的职责使命。

2023年6月9日,嘉鱼法院簰洲湾法庭发挥联动机制,联合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及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共同调解了一起涉及农作物种子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2年6月,原告嘉鱼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购买了被告湖北某农业科技公司的种子,同月播种该种子后,原告合作社发现田间有杂株,便向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反映。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认为杂株是自生苗,不会影响生产。后原告发现杂株问题越来越严重,便再次与被告公司联系,被告未及时处理,原告遂向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案。同年9月,经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多次到田间进行现场调查后得出调查结论:“田间杂株不可能是自生苗”。2023年年初,原告合作社与被告公司再次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64090.4元。

嘉鱼法院簰洲湾法庭负责人熊梦玉接到案件后,多次与双方负责人沟通协调,并到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了解田间调查经过和专家想法。作为该案承办法官,熊梦玉在调查过程中深感“隔行如隔山”,该案涉及诸多农业专业知识,如何认定种子纯度,如何认定、计算原告合作社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必须借助农业专家的专业知识来解决。为此,簰洲湾法庭邀请嘉鱼县农业农村局、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共同调解本案,并多次向农业专家咨询农业方面的专业知识。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积极配合和农业专家认真的讲解,为此案调解打下了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承办法官得以耐心释法说理,降低原告合作社的不合理期望值,化解被告公司的完全不认同,几经调解,原、被告从最开始的互不理解到最后握手言和,达成由被告支付原告47000元的调解协议,一场关于种子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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