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要闻 >

及时把握风险动态 促进银行业可持续发展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并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

据了解,《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有助于反映商业银行的真实风险情况,及时把握风险动态,并进行有效防范和处置,为银行业长远、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资料图)

严格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市金融工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资产风险分类范围仅限于信贷资产,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部分银行非信贷类资产比重超过一半,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较大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将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将风险分类从贷款延伸至债权等非信贷资产,可有效避免银行通过不同产品隐匿风险以规避监管,有利于全面反映银行的风险情况。

记者了解到,《办法》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而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切实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

记者还发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的影响,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因为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从逾期天数看,《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类。

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分类,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从识别风险水平来看,《办法》更加精准,同时又有更细致的风险分类。对银行设置过渡期安排,也有利于帮助银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我市一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

本报记者 蒋阳阳

关键词: 金融资产 商业银行 可持续发展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