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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8月15日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解释》共29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数人侵权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释》通过第5条至第9条作出明确规定:其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二,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无害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产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三,两个以上侵权人中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和份额;其四,部分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被侵权人受偿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为限。
《规定》共34条,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今天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为了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最高法此前已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开展全国法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一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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