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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系煤矿井下工人,1996年8月,侯某在井下采煤时被落下的青石砸伤腰部,导致其L1椎体压缩并爆裂骨折,髓脊横断并损伤致双下肢截瘫。事故发生后,法院判决某煤矿支付侯某工伤津贴及伤残补助金合计11468元,并每月付给侯某护理费115元和伤残抚恤金344元。 多年来,侯某一直瘫痪在床,由家人护理其生活起居,2022年2月,侯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按照25年前的赔偿标准给付的护理费和伤残抚恤金已经无法支撑侯某现在的正常生活开销。因该煤矿系被告某村村委集体所有制煤炭开采企业,已于1998年4月20日注销,侯某遂将该村村委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村村委继续给付原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十年的相关费用暂计951430元。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积极联系原告,了解案情,并在第一时间向被告核实相关情况,但双方对赔偿金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承办法官通过多次电话对双方释法明理,进行思想开导:一方面,告知双方相关法律法规,并计算出合法合理的赔偿金数额;另一方面,通过耐心劝解促使双方放下成见,各自作出让步。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由被告某村村委赔偿原告侯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1700元。至此,这起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郭敏 于赛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