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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记者从石棉县人民法院获悉,2022年12月16日,石棉县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9年2月,石棉县法院主持调解杨某与他人的2起运输合同纠纷,确定杨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因杨某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石棉县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对杨某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进行冻结。2019年10月,石棉县法院陆续受理了韩某、罗某等11人申请执行杨某系列案件,其中依据生效判决书的2件、裁定书的7件、调解书的2件,申请执行金额共计15.0916万元,杨某均未履行相关义务。杨某在明知自己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象的情况下,使用他人银行卡和微信号绑定该银行卡进行转账使用,以此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2019年以来,杨某先后在多地与他人合伙或独立承包工程,并在工地务工。杨某将收取的工程款和务工所得等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和微信予以隐匿并用于工程开支和个人消费。截至案发时,杨某使用他人银行卡共收入65万余元,使用他人微信号共收入32万余元。然而,杨某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到石棉县法院履行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22年11月6日,石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杨某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使用他人银行卡和微信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犯罪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分别与韩某、罗某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和解款项、取得申请执行人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和解款项、获得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杨某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