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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滚动:沂南县法院刑庭:交通肇事酿悲剧 悉心调解抚心伤


【资料图】

“感谢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感谢法官的调解,我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凑齐赔偿款。”一起交通事故的被告人动情地说道。近日,沂南法院刑庭夏立军团队促成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了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抚慰了被害人家庭的心伤。 2021年11月2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J5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3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省道313线交汇处,因观察不周,将由东向西行走至中央隔离护栏处的行人胡某某刮倒并碾压,造成胡某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拨打报警并在现场等待。2022年11月18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受疫情影响,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在其户籍地河北省某县,被害人胡某某亲属居住在湖北省,双方均无法到庭参与调解,承办法官只能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当询问胡某某亲属时,胡某某亲属很是气愤:“事故发生了这么久,他只在处理事故时露过一次面,我们没有感受到他的歉意和真诚,怎么可能原谅他!”“我们都是外地的,而且我的车辆买了全险,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我就没有多想。” 被告人董某某始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伤害。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被告人董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过失表示忏悔,表示愿意在保险外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希望能取得对方家属谅解。 经过近两个月的沟通协调,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亲属终于解开心结,双方自愿确认了赔偿金额。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1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庭经审理,综合考量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尹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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