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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梁邱镇,古称“梁昊国”,位于费县、平邑、枣庄三县交界处,是费县回民集居地,约占全县回民2/3。基于区域、民族、文化的特殊性,费县法院梁邱法庭围绕优化司法服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始终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审判调解工作中。 梁邱法庭发挥基层法庭司法为民优势,创新“融、防、全、实”四字工作法,切实化解民族地区矛盾纠纷,不断优化民族地区诉讼环境。一、共建一个“融”字,实现多方联动法庭将各民族习惯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探索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特别化解纠纷机制。一是主动对接辖区政法单位,对于非治安案件,发挥司法所人民调解作用,由司法所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妥善化解邻里纠纷和民间矛盾;对于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利用派出所的职能优势,尽最大努力在诉前将群众矛盾化解;二是任选少数民族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工作,结合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独特优势,在调解时,能够与群众直接接触、交流,解答问题.张某与米某离婚纠纷案,双方均是回民,通过回族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三是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阿訇、乡老等参与案件调解、参加“法庭开放日”,把法律适用和民族习惯、讲法理和讲情理结合起来。 二、突出一个“防”字,狠抓源头治理针对本地区的民族特点,法庭着力构成“民族法庭,智慧纠纷”模式,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一是将审判工作和法治宣传结合起来,达到“开一次庭,普一次法,教育一片人”的宣传效果,多形式推动法治实践,逐步实现从灌输式到渗透式、从单一化到多样化,从“小普法”到“大普法”的转变。二是明确一名法庭工作人员与各民族专职调解员进行交流沟通,把各专职调解员、调解组织统合在一起,强化法治宣传的同时,总结交流较好的调解经验,密切民族感情联系,深化诉源治理,2022年梁邱法庭收案数量下降18%。三是审判团队坚持综合施策、集中用力,以联合调处促精准化解,揪住矛盾的“症结”,通过调解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三、强调一个“全”字,践行为民情怀强调“一经受理,全程调解”的工作方法,用法律的刚性,融合少数民族包容、明理、和谐等优良传统,做到刚柔相济,互为补充。一是起诉阶段。法官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适时做好调解工作,努力将争议解决在立案阶段。二是审理阶段。坚持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通过“讲事理,论法理,说情理”等工作方法,提高案件调撤率。三是执行阶段。慎用强制执行手段,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力量,力促执行和解,全力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和谐与团结。 四、落实一个“实”字,增强群众获得感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注重平衡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一是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熟悉当地地域环境、知晓当地民风习俗的优势,参与法院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家事矛盾调查和庭前调解。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民族化、多元化,搭起了法院与少数民族沟通的桥梁。二是规范调解协议内容,把调解的实质内容明确细化到调解协议中,防止利用协议约定不明拖延履行。2022年法庭共审结416件,调撤结案284件,调撤率68.27%。审结的46名家长与孟某退还学费纠纷案被市中院评为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民族强。不断优化基层法庭功能、延伸司法服务,当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践行者,以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切实将基层法庭打造成服务乡村振兴、助力基层治理、守护民族团结的前沿阵地。(吕超 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