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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生效调解书,被申请人已死亡,债权如何实现?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陈易滢
坊间说法“人死债烂”,被申请人死亡后,生效法律文书到期债权如何实现?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5日吴某向曲某借款15万元,用于植树造林、清林,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并以4个林照为借款抵押。借款到期后,吴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6月2日曲某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曲某偿还借款和利息。2017年6月22日经江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吴某于2017年7月10前给付曲某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2017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 因吴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曲某申请执行,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吉0605执585号执行裁定书,将吴某借款抵押的4个林木权属执照予以查封。2018年7月被执行人因病死亡。吴某妻子郝某于2015年3月23日与吴某协议离婚,法定继承人吴某的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对吴某的财产继承,江源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曲某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规定》,于2022年9月19日曲某将郝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李永和向乔洪芬借款15万元是否属于李永和与李佩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并非仅指借贷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一方以家庭共同为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也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夫妻债务。本案中,吴某借款时间是2013年12月5日,于郝某离婚时间是2015年3月23日,曲某与吴某发生借款时间是吴某与郝某夫妻存续期间。本院注意到,吴某借款时用于借款抵押的4个林照是流转所得且未办理过户的旧林照,而不是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于2007年以后重新发放登记在郝某名下的新林权证,由此可见,吴与郝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林木经营权,吴某在向乔洪芬借款时,借款用途为造林、清林,故吴某所向曲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05民初854号调解书中由吴某给付曲某15万元借款及利息(从2017年6月2日起按6%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为吴某和郝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基于朋友之间信任,疏忽对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变化和抵押物的审查核实,往往出现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后,对于偿还借款时,相互串通,心生歹念,将夫妻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如出现此种情况,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再行通过诉讼解决。在借款时,借款人往往花言巧语,迷惑对方,用旧林照、房照等权属证用于抵押,出借人应在借款时同借款人同去相关部门核实真伪,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