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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于民营企业,要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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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的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多发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

从检察办案和调研情况看,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反映较多的有三类问题:一是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违法立案,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等问题;二是涉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如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三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得不到及时有力惩治的问题。

对此,《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帮助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方面举措。针对办理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做到既无不及、又无过度。要落实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不能简单地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当作民营企业的“家事”,从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视起来。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搞一刀切。要尊重民营企业的意志,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重点解决民营企业报案立案难、查办难等问题,不过度介入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不能以保护民营企业利益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特别是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的案件,要善于从实质法律关系中判断罪与非罪。

此外,《意见》还要求检察机关更好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对民营企业报案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加强法律监督。要依法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特别是要正确认识逮捕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不能以起诉条件替代逮捕条件;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针对起诉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意见》细化了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的方法。要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让犯罪人员从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得到任何好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时,最高检将结合调研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工作,夯实法治保障。

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关键在预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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