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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邓某因闯红灯被正常行驶汽车撞飞,受了一点皮外伤。交警查明,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需承担跑车高达几十万的车损。该事故被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开披露后,底下多条留言被高赞。(7月4日光明网)
在这起惊险事故中,相信双方的心情都像坐过山车:肇事者以为自己车损人伤,对方多少得赔一点,孰料非但一毛钱赔偿得不到,还得支付对方高额的费用;跑车司机原以为车破相、人破财,谁知一分钱不用掏,修车还有人埋单。
一个小小的交通事故,为何引起公安部交管局的注意,且被当作典型案例贴于官网?又凭什么获得那么多网友的点赞?根本原因在于,当地交警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大家的固有认知。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一个虽非约定俗成却也心照不宣的原则就是“谁弱谁有理”,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只要非机动车一方(行人、自行车骑行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出现伤亡情况,哪怕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有时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为啥?因为对方“弱”。
法律不外乎人情。基于人道主义关怀,或者出于现实考量(机动车购买了商业保险),在不背离法治精神的前提下,执法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给“相对弱者”适当的、合理的倾斜,并无不妥。过犹不及,若超越法律底线的偏袒,导致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失,就不可取了。以实体正义论,若罔顾是非曲直论责任,一味要求机动车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而“放任”非机动车和行人,反而有可能制造一种反向激励,让某些人更加无视交通规则。出现这种结果,非但对机动车主不公平,对正常交通秩序也相当有害。
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法律的精髓和灵魂。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剥离公平谈正义,否则正义也无从谈起。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谁有多少过错,谁就负多少责任,这才是公平,应成为共识。(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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