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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王凡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世杰
王大与王二系同胞兄弟关系,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二人与其父母共为一户。1995年王大将户口迁出,转为城镇居民。1999年,其父母因病去世。2019年,王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占,王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七十万余元。王大认为征地补偿款是父母的遗产,以要求继承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用以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本案中,两兄弟父母在征地前已离世,不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王大要求继承父母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村民承包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户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林地除外),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村民遗产范围,且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收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在村民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征占所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应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其他成员依法享有,死者对于征地补偿款不享有民事权利,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承包经营收益,亦不能按照继承法律关系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父母去世后,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消灭,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经营,因原告已于1995年将户口迁出,并转为城镇户口,因此原告就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征收后给付的补偿款已与原告无关,即被继承人在承包土地征占前去世,其名下因承包土地征占而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对承包户内失地农民的补偿,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如被继承人在承包土地被征占后去世,土地补偿款在死者生前就已转化为其确定可得的财产,在其去世后该征地补偿款属于其遗产的继承范围,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该款项。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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