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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威海经区法院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用情法理融合的方式,妥善化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不仅使七旬老人拿到了赡养费,同时也尽最大努力帮助双方重塑亲情,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赡养老人莫让爱“打折”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可七十多岁的赵某最近却为养老犯了愁。四十多年前,赵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此后一直未再婚,双方唯一的孩子小刘随刘某生活,赵某按调解协议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赵某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因赡养费纠纷将小刘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刘每月给付赵某1500元赡养费,至赵某能领取养老保险时止。 起初,小刘能按月履行给付义务,但从去年11月起小刘拖延3个月的赡养费迟迟未能支付。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善意文明 温情执行解“心结”经区法院执行局收案后,第一时间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小刘并非没有履行能力,其未能支付抚养费也许另有“隐情”。于是,执行干警立即拨通了小刘的电话,通过耐心沟通了解到,小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各方面都需要开支,加之近期受生活琐事影响,在与老赵沟通时经常意见不一,故而产生了“心结”。 经认真研判,执行干警认为本案执行标的虽小,若只是简单扣划银行存款,虽然能快速结案,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双方隔阂。为切实保障老人权益,也为了减少案件对小刘一家生活及子女成长等方面的影响,执行干警决定从修复亲情的角度出发,对小刘做思想工作,向其释明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还会构成拒执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日后对子女上学、工作都会有影响;同时,执行干警结合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及家庭亲情,从情理方面对小刘加以开导,使其知感恩,积极承担赡养义务。 在执行干警告之以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解下,小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将4500元赡养费一次性交付给老赵,老赵亦表示了理解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坚冰渐次消融,亲情得以缝合,此案圆满化解。 法官后语百善孝为先,而世间情深,莫过于父母之情。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赡养父母时,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尽到赡养义务,更要注重在日常生活中,多多陪伴父母、关注父母。 通常赡养案件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小,但是却涉及老人的生活是否得到保障这一重要问题,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法官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不仅要保证案件顺利处结,更重要的是要全面了解双方矛盾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还要悉心做调解,努力修复当事人之间破碎的亲情,进一步促进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谐,杜绝“一判了之”,避免老人后续再次陷入赡养的烦恼,努力用司法的温情与力量让老年人生活实现老有所养,不断提高老年生活质量。(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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