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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就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6月9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共20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准确适用法律,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诽谤行为、网络侮辱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线下滋扰行为、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等如何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加以明确。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包括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对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提出要求,执法司法机关立足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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