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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法院: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罚款40000元!|每日精选


(资料图)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 那就大错特错了! 近日,费县法院对一起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罚款40000元。 许佳(化名)与程新(化名)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经营养鸡场,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终止合伙关系。经结算,程新应返还许佳投资款30万元,且向许佳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程新未返还投资款,许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为了虚构与程新另外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许佳恶意利用借条,虚构借款30万元系现金交付、借款用途为买房等事实。后在二审庭审结束前突然变更主张,称30万借条是合伙结算后的投资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前后陈述矛盾。 在法院多次对其进行诚信诉讼告知、诚信诉讼释明确认,责令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保证书的情形下仍然故意作虚假陈述。上述行为违反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制裁。故法院决定对许佳罚款40000元,许佳现已全部自动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虚假陈述是一种妨碍司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其侵害的不仅是司法的秩序,更挑战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和善意。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一定要诚实守信,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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