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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山东是农业大省,近年来,山东法院不断强化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定出台省级层面首个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专门司法文件,推动构建农业领域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助力打造沿黄“齐鲁粮仓”。 省级层面首个专门司法文件保障粮食安全4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迄今为止高级法院层面首个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专门司法文件。 《意见》强化全方位立体化保护,围绕推动农业强省建设提出16条具体措施,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十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在植物新品种侵权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专款规定,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晓华介绍,植物新品种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保护力度相比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是最强的。 《意见》还提出加强特色农业资源保护,结合山东特有的农产品,如烟台苹果、寿光蔬菜、鱼台大米等,研究完善涉农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规则,引导地理标志权利正确行使,遏制侵犯涉农地理标志行为。通过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加强特色农业资源保护,做好“土特产”文章,推动涉农地理标志保护与特色产业发展有机融合。 “山东法院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充分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小麦遗传育种团队学术带头人刘建军表示,《意见》的出台对促进育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粮食安全筑牢了法治保障。 让司法保护的触角覆盖各环节实践中,山东法院努力让司法保护的触角覆盖到粮食领域知识产权各方面各环节,从农民权益保障、商业秘密等方面着手,加大保护力度。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保护对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农业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介绍,山东法院办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侵权形式多样,且技术含量普遍较高,种业维权难度相对较大。 为此,山东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适用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文书提出命令等规定,强化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手段,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全面提升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水平。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15件案例中,山东法院有2件入选。 完善保障粮食安全工作机制4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签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旨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配合,推进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优势互补。 近年来,山东法院不断推进涉农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协调建设涉农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同时完善涉农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设起全省统一共享的技术调查人才库并接入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 此外,山东法院还加强与农业育种者、种子企业、品种权代理服务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相关主体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各主体对种业知识产权法律需求,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研发机构和企业增强对育种材料、繁育技术、品种权的保护意识,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各市场主体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法、公平竞争。 下一步,山东法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动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确保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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