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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感谢王法官让我这么短时间拿到这10万元的赔偿款,这件事情办完了,我总算是没有心事了,终于可以回东北老家了,实在太感谢了!”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对承办法官激动地说,并将一面印有“心系公正业务精湛 秉公办案执法如山”的锦旗和一封亲手写的感谢信交到承办法官王露手中,表达诚挚的感谢。近日,沂南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成功协调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并推动该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某与第三人山东某食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自2019年11月8日起生效。2021年6月3日中午12时许,王某某回寝室吃完午饭后,骑车去车间的途中摔倒,导致左侧股骨颈摔伤。2021年9月30日,王某某向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2月7日以王某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王某某诉至沂南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了解到王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自2021年受伤后一直无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期间,王某某与食品公司多次协商受伤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协议,双方互不让步形成僵局。 承办法官考虑到若直接作出判决,简单的机械办案,并不能实质化解双方纠纷。若原告按照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将所有流程都走一遍,可能需要两三年的时间。为避免行政程序的空转,增加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前,承办法官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沟通,就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如何准确把握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协调方案。调解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耐心向当事人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通过相关案例逐步进行引导。在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认识后,承办法官提出了合理调解方案。最终,王某某与该食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不包含前期已付款项,食品公司当场支付王某某赔偿款10万元。至此,这起行政争议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次性得到化解,原告也提交了撤诉申请,当事各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是行政审判追求的根本价值所在。在这起案件中,承办法官在坚持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的前提下,也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通过和解息讼止纷,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王亚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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