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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庄司法所:春风不藏事 还债终有时


(资料图片)

“你确定马上要来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叫桑某?”电话这头的果庄司法所工作人员兴奋地追问。 “没错。确实叫桑某。而且他复阳了,还在发烧,正在挂针。你还没阳多注意点。”电话那边的莒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回复道。 “太好了!终于露头了!”放下电话,果庄司法所工作人员难掩喜悦之情。功夫不负有心人。消失一年多的桑某终于出现了。 一名即将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为何就让工作人员如此激动?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2022年1月5日,桑某和狄某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桑某雇佣狄某开车到L市寻找车辆,承诺一路的加油钱、高速公路通行费、餐饮费全包,并额外支付1500元费用。因桑某暂时没钱,狄某驾驶私家车一路垫付了加油钱、高速公路通行费、餐饮费等约900元。次日,两人找车无果返回莒县。事后狄某多次找桑某讨要相关费用。结果,桑某先是推托车辆没找到就没钱付款。后来,桑某干脆电话不接,玩起了消失。狄某急了,查听着找到了桑某家。一听又在外欠了钱,桑某的母亲没好气地说道:“我没这个儿子”。2022年1月10日,无奈之下的狄某只得来司法所碰碰运气,希望通过人民调解找桑某讨要一天的辛苦钱2400元。 果庄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倾听了狄某的陈述后,受理了狄某的调解申请,并协助其固定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相关证据。万分无奈的是,工作人员打不通桑某的电话。又联系村干部,也是找不到桑某。调解一事被迫就此搁浅。 没想到的是,2023年1月19日(腊月二十八),事情有了转机。一年多来从没放弃过的调解员终于等来了来报到的桑某。完成入矫宣告后,面对询问,桑某感到十分意外。起初,桑某只愿意出900元,并扬言“多了没有,去告就是。”经过释法明理和多次个别教育谈话后,桑某态度有所转变。经过核实,桑某认可加油钱、高速公路通行费、餐饮费,也对途中狄某为其垫付的手机充值费予以确认。调解员询问为何对狄某避而不见,桑某吞吞吐吐说不出话来。与狄某所称“额外支付1500元费用”不同的是,桑某辩称当时承诺的是“找到车辆另付1500元,找不到就没有。”显然,双方对额外费用存在争议,且都无法举证。 调解员基于双方的陈述,综合案情,指出本案争议焦点:1、双方之间成立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口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额外费用应当如何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调解员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进一步分析认为:桑某是临时性雇佣狄某。除去承诺全包的加油钱、高速公路通行费、餐饮费,额外支付的应为劳务费而非单纯的车辆使用费。双方通过协商成立的口头合同应当是雇佣合同而非运输合同。因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基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与运输内容并无关联。本案中,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狄某提供的是陪同桑某异地找车这一特定劳务,全程受桑某的指令行事,并不以L市某个具体地点作为运输目的地。调解员还认为,约定一天劳务费为1500元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明显有悖于市场交易常理。在双方陈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调解员只能认定双方就报酬一事约定不明确。鉴于狄某长期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调解员提出酌情参照《山东省2021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中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7658元计算额外支付的劳务费300元,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共识:桑某支付狄某各项费用共计1200元。在调解员主持下,3月2日,桑某转账支付700元。3月9日,桑某转账支付尾款500元。双方案结事了。 收到欠款的狄某喜出望外,和调解员说:“没想到你们还记挂着这个事。终于可以稍微缓解一下房贷压力了。” 以为逃得掉,终究免不了。玩消失的桑某终究还是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本案中,果庄司法所以法律为指引求出让双方都接受的纠纷最优解,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在此,果庄司法所也提醒大家:合同之债应当清偿。逃账不足取,清偿是义务。春风不藏事,还债终有时。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徐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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