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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从选址要求、审批、复垦、监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对临时用地的选址,明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对临时用地的审批,规定申请人为依法登记成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临时用地的复垦,明确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批准前,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在期满之日起1年内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对临时用地的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全程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进行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批准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
《暂行办法》自今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