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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名工人死亡,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3·6高坠事故查明

今日(6月20日),本报从济南市章丘区政府获悉,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3·6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3月6日,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一合同二工区项目K3+848.1跨线桥东侧一架桥机上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5万元。


(资料图)

调查显示,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山东**济潍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某木。

总承包单位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事发工程段为水电十五局公司施工区域。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某峰。

监理单位为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某。

设备产权、作业单位为成都晨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经查明,2023年3月6日8时左右,晨翔公司架桥班班长杨某安排辅助工李某春负责事发架桥机起重小车运行,李某春站在地面通过遥控器操作,发现起重小车工作异常,随即爬到架桥机2号起重小车横梁上查看原因,十几分钟后完成2号起重小车排查;李某春沿架桥机南侧主梁顶端向西走到1号起重小车位置,爬到1号起重小车横梁上进行排查,未将安全带系挂到系挂点或固定物上。8时20分许,发生坠落(坠落高度7.2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张某庆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到达现场,李某春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李某春未正确系挂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在架桥机起重小车横梁上违章从事高处作业时不慎坠落。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成都晨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水电十五局公司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一合同二工区项目部对成都晨翔公司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组织施工人员公司级、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少于法定时间,事发当日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成都晨翔公司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

3、北方交通监理公司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第一驻地办事发段现场监理员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成都晨翔公司作业人员“三违”行为。

调查组认为,李某,成都晨翔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7.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成都晨翔公司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一合同二工区项目架梁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3.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成都晨翔公司在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一合同二工区项目架桥班组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成都晨翔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贾某强,水电十五局公司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一合同二工区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作为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对成都晨翔公司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东,水电十五局公司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一合同二工区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主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宋某,北方交通监理公司济南至潍坊高速公路工程第一驻地办事发段现场监理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北方交通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此外,成都晨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处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电十五局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的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赵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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