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1月25日电 (雷华龙 叶茂)福建福安市人民法院25日披露,该院审结首例涉外刑事案件,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韩国籍男子蔡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蔡某某为韩国国籍,其妻子为山东人,婚后在山东经营家具生意。2015年10月10日8时许,蔡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行经宁上高速福安收费站进口时,被宁德市高速公路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8.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10月12日,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蔡某某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