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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将18万元手镯1.8万元卖出 消费者需补差价

一只玉手镯引发官司,原本价值18万元的玉镯,珠宝店店员却错当1.8万元价格卖给顾客。可等到店家发现联系到顾客时,顾客已经将玉镯赠予他人不能要回。2016年1月2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玉镯买卖合同案。

搞错了18万错当1.8万

2014年10月17日上午9时,嘉峪关市民梁某到嘉峪关市某珠宝店购买了两只玉石手镯。店员开具的发票单显示,编号为XX的手镯单价1.8万元。编号为CC的手镯单价为1.9万元。两只手镯打6.5折,折扣后合计价格为2.405万元,按照2.4万元收取。可在当日上午10时,该珠宝公司就到长城公安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报警称,店员在出售手镯时搞错了,编号为XX的手镯市场售价是18万元,可店员按照1.8万元出售了!为此根据珠宝公司的报案信息,警方联系到梁某,只是梁某表示自己确实购买了两只手镯,可是手镯已赠送他人。对此派出所认为该案是经济纠纷,建议双方协商或者以诉讼途经解决。

由于梁某购买的手镯已送他人无法要回,而且梁某对珠宝公司单方面定价的说法也持质疑态度,所以双方未就退还达成协议。由此嘉峪关市某珠宝公司将梁某告上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补齐差价或退还。该案一审,法庭上原告嘉峪关某珠宝公司提供了四组证据,均要证明出售的手镯品质为A货,属于高档商品售价为18万元。对于原告举证,被告梁某认为,价格是珠宝店单方面定价,不具备真实性,同时在出售货物的质保单上,也明确货物出售后概不退换,所以买卖合同成立且不具有可变更性。对此嘉峪关某珠宝公司则认为,此约定系针对售出商品后的无理由退、换货品,不适用合同重大误解情形,而在该案中合同明显存在重大误解。 补差价顾客不答应

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互为印证,证实涉案翡翠手镯在其销售管理系统中明确记载销售价格为18万元,而向被告出售时价格仅为1.8万元,存在较大差距。原告将定价18万元的玉镯按照1.8万元出售并计算折扣价格,属于订立合同时对商品价格的重大误解,在此情形下支付的价款明显违背合同关系的公平原则,其诉请变更合同价款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涉案手镯销售时价格依照双方约定的6.5折的折扣计算,故变更后合同价款仍应以18万元的6.5折折扣计算为11.7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7万元,仍需向原告支付10.53万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某给付原告嘉峪关某珠宝公司10.53万元。

法院一审宣判后,梁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买卖玉镯是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经过双方的协商,以1.17万元价格成交,随后上诉人将该玉镯赠送给朋友。至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的情形。且被上诉人主张所售玉镯的价格是18万元,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金店管家首饰销售软件销售平台照片和金店管家首饰销售软件管理平台打印件,但属于被上诉人内部系统的单方制作,且被上诉人也未出示玉镯的进货发票等证据。

大误解差价要补齐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的销售人员误将标有18万元的翡翠手镯以18000元的6.5折出售给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疏忽大意导致其行为的结果与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且这种价格上的差距,亦使被上诉人在客观上受到了较大的损失,故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事发后,被上诉人及时报警通知上诉人手镯售价错误,并要求返还原物,其已经尽到了补救义务,但上诉人明确表示涉案手镯已送与他人无法返还,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补偿手镯差价并无不当。据此,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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